打工仔與老闆:僱主應直接支薪予外傭

打工仔與老闆:僱主應直接支薪予外傭

李太最近透過職業介紹所聘用一名外籍家庭傭工。介紹所聲稱外傭欠下原居地財務公司一筆債項,要求李太在僱傭期內,每月將用以支付工資(即3270元)的支票交給介紹所,支票抬頭人為外傭名字,讓介紹所可在外傭每月償還800元後,才代李太將支票交給她。李太不知道應否拒絕介紹所的要求。
問:李太是否應拒絕轉交支付工資支票予職業介紹所?

逾工資期支薪會被檢控
答:是,應拒絕。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必須確保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有關工資予僱員。李太不應按職業介紹所要求,將支付工資支票轉交職業介紹所,以便介紹所向外傭追討所欠債項,因為介紹所可能因外傭拖欠或延遲還款,沒有代僱主在法定時限內支薪予外傭。李太會因而遭勞工處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外傭與他人的財務安排,應由他們自行處理,僱主不應牽涉其中。
問:外傭僱主在支付工資時,應留意甚麼事項?
答:外傭僱主最好以支票或自動轉帳方式直接支付工資。不過,僱主必須得到外傭同意才可以用上述方式支付工資,否則須以現金支付。僱主須保留支付工資紀錄,亦應擬備工資收據,註明支付的數額、支薪日期及方式,並要求外傭簽署確認已收到款項。

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電話:27171771查詢。

服務熱線
電話:29908288
傳真:23702192
電郵:[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