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我們討論了一些關於稅務條例中,列明納稅人義務和責任的罰款個案,今期我們將列舉一些近年有關稅局對納稅人作出判罰中比較嚴重的個案。
本欄之前提及過,稅局會根據每個個案的不同情況,再加上其有關的「寬減」或「加重」因素,向納稅人作出不同程度的判罰,以下是一些加重罰則的例子。
個案一:稅局對某醫生納稅人進行了稅務調查,但在調查期間,納稅人作出了以下的妨礙行為:
一、納稅人以文件和紀錄已失去為理由,向稅局提供不完整的文件和紀錄;
二、稅局需要向法院申請搜查令,到納稅人的工作地點及家居搜查,而其後在該兩處地點搜獲納稅人聲稱「已失去」的文件和紀錄;
三、稅局在納稅人提供的病人病歷紀錄卡上發現新近的塗改痕迹;及
四、納稅人刻意誤導稅局有關病人病歷紀錄卡上收費代碼的含意。
稅局最後確定納稅人在有關的七個課稅年度間,共漏報入息超過港幣1500萬元(約為已申報入息的67%);另外,稅局認為納稅人故意妨礙個案調查工作,因此向納稅人徵收210%的罰款。
納稅人不滿,認為罰款的數額過高,並向上訴委員會上訴。上訴委員會根據證據作出以下結論:
一、納稅人故意妨礙稅局的調查工作;
二、納稅人蓄意誤導稅局;
三、納稅人甚至塗改病人病歷紀錄卡上的資料,以圖掩蓋其瞞稅的目的;
四、納稅人的上訴是浪費稅局的資源。
因此,上訴委員會否決了納稅人的上訴,並認為稅局對納稅人的罰款並非過多。
個案二:某納稅人擁有旺角一物業,但向稅局聲稱在1995/96至1999/2000年度期間將該物業出租予一「二房東」,而該「二房東」將物業再轉租給有關的租客,而納稅人在其物業稅表中申報了從「二房東」收取到的租金。然而,當稅局對照該「二房東」所申報的稅表,卻發現該「二房東」只有在1998/99及1999/2000年度申報有關的租金收入。稅局展開調查,其後發現有關的三位租客皆從未見過、亦不認識所謂的「二房東」,所有的租金都是直接交予該納稅人,稅局亦在納稅人的銀行紀錄中證實有關的收款。
就此,稅局引用了有關的稅務條件,向法庭起訴該納稅人。最後,法院判處該納稅人入獄兩個月,另加罰款港幣十萬元。
總括而言,納稅人務必確定其報稅表中的資料正確及完整,以避免日後引起不必要誤會。
讀者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請教專業會計師。
洪宏德
羅兵咸永道稅務服務高級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