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個星期六早上,在立法會的草案審議委員會聽法律界代表及記協對反恐條例草案第2號的意見。法律界提出的,差不多全是關乎各項條文的法律效果的問題,我們越聽越感到嚴重,政府代表卻自始至終滿不在乎。
例如草案建議新增一系列「迫供條文」,效果是假如當局懷疑某人向恐怖分子直接或間接提供資助,或對於某些資產可能是黑錢而知情不報,就可單方面向法庭申請命令,強迫該人回答查詢及提交直接或間接或間接又間接有關的資料,違令者可判入獄一年。當局有權將所得的資料,向本地外地多種機構及人員披露及傳遞,範圍廣泛之極。
基於對一個人的懷疑,就可行使這麼大的權力,究竟有沒有適當的制衡?條文之中有一款,容許在命令之下要供出資料的人申請撤銷或更改該命令。法律界代表指出這個方法用途有限,因為到法庭申請撤銷命令,可能涉及昂貴費用。政府的一位律師代表,居然反唇相稽道:「你若認為無用,我們大可連這個機制也省下!」無賴潑皮若此,難以想像是一個負責任的政府的應有態度。
無賴潑皮似乎已成了特區政府官員的風尚,不獨對立法條文如此,反對以整體批地建西九龍文化中心麼?好!再反對政府就索性收回不建,拉倒!你負責!反對大學削資麼?不通過撥款就讓大學連這點經費也沒有!反對填海?不填就不填,由他交通擠塞!一拍兩散!你承擔責任!一個政府落到這個田地,不能不說是香港的悲哀。假若是董建華政府不管,那麼就讓賢吧,願意承擔的香港人多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