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怡專欄:中央盤算 - 李怡

李怡專欄:中央盤算 - 李怡

董伯說:「中央在政制是有一個決定權,這是法律」。曾蔭權說,香港人可以不理會《基本法》條款,自行就政制檢討諮詢,但這樣風險很大,方案最終可能得不到中央人大同意,他認為既然《基本法》附件一早已列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要經人大常委批准,政改方案最終都有「關卡」要過,倒不如與中央一早談出有關條款的共識。
現在我們談的政制檢討分兩部份,一部份是○七年行政長官選舉辦法,另一部份是○八年立法會選舉辦法。《基本法》附件二提及二○○七年以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備案」的意思很清楚,即人大常委對香港立法會產生辦法等等的改變,並無決定權。正如中國將《中英聯合聲明》拿到聯合國「備案」一樣,聯合國既無權亦無義務舉行會議對《中英聯合聲明》進行投票決定。

附件一有關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有關條文指「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批准」就意味有決定權了。
因此,根據《基本法》,現在泛指政制檢討的兩部份,只是其中一部份,即行政長官產生辦法這部份,中央有決定權,而不是董伯與曾蔭權所說的中央都有決定權,都可以設關卡。這是必須明確的。政制專責小組與中央就政制檢討的商討及尋求共識,也應清楚表示,只就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尋求共識。至於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改變,所需的是「行政長官同意」,除非認定行政長官代表中央,是中央的傀儡,否則就不必就立法會產生辦法與中央商討。
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改變,既然最終要中央批准,即中央最終有決定權,那麼中央若不同意香港特區所作的修改,屆時「不批准」不就行了嗎?為甚麼在香港正要展開政制檢討諮詢之前,就急急下令特區政府要先就政制發展問題與中央政府充份商討,「然後才確定有關工作安排」呢?答案非常清楚,就是中央政府認識到,倘若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已獲香港立法會三分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就很難不同意,而人大常委也很難不批准。若屆時行政長官不同意、人大常委不批准,造成對香港社會與國際社會的震撼實非同小可。因此,為免屆時中央要被迫批准它不願見到的方案,就要搶在香港進行政制檢討諮詢之前,先要特區政府與中央商討。

何以特區政府不能一面與中央商討,另一面同時就政制檢討在香港市民中展開諮詢工作呢?答案也非常清楚,就是中央和董政權都知道,倘若在香港進行的是「真諮詢」而不是像廿三條立法那樣扭曲民意的諮詢,那麼香港早已有多次民調表明:有七、八成人支持普選,這與中央意向肯定大相逕庭。蕭蔚雲不是為「循序漸進」作解釋了嗎?九七年四百人選特首,○二年八百人選特首,第三屆怎能一下子就一人一票普選特首了呢?這不是「循序漸進」。
因此,與中央商討沒有時間表,何時開始在香港諮詢也沒有時間表,中央和董政權的盤算是,盡可能拖延,直到香港市民不再在意普選這件事,才會談出一個市民能接受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