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覺得,立法會議員這份工作真難做。這個感覺最強烈的,就是審議條例草案的時候。審議23條立法固然不用說,但平時亦然。
例如上周五,審議的一項草案,其實是一項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草擬命令,把若干現行的刑事罪行,加入一個叫「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的法例裏。表面就是這麼簡單,而草擬命令只有一頁長,但是在法律上的意義卻非常大,因為通過之後,這些現時沒有域外效力的刑事罪行條文,馬上就會變成有域外效力,即是在香港以外發生的行為,現時不能入罪,通過之後便能構成犯罪,是大大擴闊和改變有關罪行的範圍。通常考慮域外犯罪的條文,是需要非常審慎的,透過《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的方式,可說是走捷徑。
這次要加入的是有關電腦犯罪的刑事條文。電腦犯罪,應要有跨境效力的條文對付,這是十分清楚明確而早已有共識的,但以這個方式去達到目標,卻失諸草率,而且難保沒有意想不到的「副作用」。不但個別的條文有不足之處,整體來說,跟外國的有關法例比較,也顯著不夠慎密周詳。兩個律師會的專業意見都是贊同儘快制訂打擊跨境電腦罪行的法例,但認為這個方式很差。
政府官員堅持要我們以這個命令的方式通過,說來說去,不外強調有逼切需要,方法不理想,但功效卻與外國法例相若,所以不願另謀辦法。怎樣說呢?分歧是在於要求立法素質達到甚麼水平。我們看到交來的草案滿紙砂石和漏洞,但政府官員嫌我們吹毛求疵,不是改不了就是不願改。你不高興?S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