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預先包裝的食物需以中英文列明「此日期前食用」(useby)或「此日期前最佳」(bestbefore)。民建聯指出,前者主要用於標示容易腐爛、無防腐處理食物的食用期限;後者則是用於標示經防腐處理、可保存較長時間的食物。 民建聯今次找到的過期食品,十四件已過了「此日期前食用」期限,其他四十件則過了「此日期前最佳」;部份物品更只以英文或日文漢字註明食用限期資料,或已違法。該黨指若超市售賣過期食品,會遭到警告或被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