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與老闆:按比例計算雙糧準則

打工仔與老闆:按比例計算雙糧準則

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電話:27171771查詢。

陳小姐由去年5月開始在一間零售店工作,試用期為3個月,僱傭合約訂明她可享有年終雙糧,而年終雙糧的酬金期為新曆年度。上月中,陳小姐被僱主解僱,並給她解僱補償。不過,在按比例計算陳小姐的雙糧時,其僱主只計算她在試用期完結後至她離職時的按比例雙糧。
問:陳小姐的僱主這樣計算她的按比例雙糧是否正確?
答: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在1個酬金期內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3個月而被僱主解僱(並非因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可按比例獲得部份年終酬金。

符合資格由入職日起計
如僱傭雙方曾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在計算僱員是否符合資格享有部份年終酬金時,該段試用期(以3個月為上限)並不包括在內。
但僱員若已符合領取資格,則在計算部份年終酬金的金額時,僱主必須將整段受僱期(包括試用期)計算在內。在上述個案中,由於陳小姐在試用期後已連續受僱不少於3個月,她已符合享有部份年終酬金的規定,因此,她的僱主在計算她的部份年終酬金金額時,必須從她的入職日開始計算。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下的相關條文。對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據。如有任何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歸。
資料提供: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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