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稅平安:納稅人的義務和責任

稅稅平安:納稅人的義務和責任

上星期,我們曾在此討論了一些納稅人就有關稅務罰款向上訴委員會或法院上訴的個案,今期我們會列舉一些關於稅務條例中,列明納稅人義務和責任的罰款個案。
在稅務條例中,納稅人需要負上某些義務和責任,其中包括稅例第51C條「(納稅人)須就其入息及開支備存足夠的紀錄,以便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的應評稅利潤能易於確定,並須在該紀錄所關乎的交易、作為或營運完結後,將該紀錄保留為期最少七年。」

備存帳目最少七年
以下是一個有關備存紀錄的罰款個案。
納稅人與其合夥人組成一合夥業務,並經營多年。在該業務結束後,稅局在1994年對納稅人及其曾經營的業務作出稅務調查。
納稅人在稅局調查期間,無法提供該合夥業務的完整會計帳目及資料,最後,有關的稅務調查在2000年完結,稅局對該納稅人加徵了107%的罰款。
納稅人不滿,認為罰款的數額過高,並以以下理由向上訴委員會上訴:
一、該合夥業務在稅局開始稅務調查前,已結束經營;
二、該合夥業務的會計帳目都是由另外一位合夥人處理;及
三、由於該合夥業務的結束,該納稅人不再擁有有關的會計帳目和資料。
上訴委員會認為,一個合夥業務的結束,並非備存不完整紀錄的合理解釋。納稅人仍然有義務遵守有關的稅務條例,完整備存該合夥業務的帳目和資料最少七年,以確保稅局能夠確定納稅人的應評稅利潤。因此,上訴委員會否決了納稅人的上訴,並判定稅局對納稅人的罰款並非過多。

延交稅表僱主受罰
另外,稅務條例規定,僱主需要為其僱員申報有關的收入情況,其中最為大家熟悉的有下列表格:
一、I.R.56E──由僱主填報有關其僱員開始受僱的通知書;
二、B.I.R.56A和I.R.56B──由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
三、I.R.56F──由僱主填報有關其僱員行將停止受僱的通知書;及
四、I.R.56G──由僱主填報有關其僱員行將離港的通知書。
有些時候,部份僱主可能因為各種原因,未能在有關的限期內向稅局遞交以上的報稅表(如I.R.56E需在僱員受聘後三個月內遞交);而稅局可以對違反有關規定的僱主作出懲罰。
以下是其中一個個案:
納稅人的一位員工離職並離開香港,但納稅人未有按照稅局規定,在該員工離職前一個月遞交有關的I.R.56G表格及扣起該員工的部份薪酬。
最後,員工離開香港,稅局因而無法追回約港幣十萬元的稅款。稅局後來對該納稅人每項違例事項罰款港幣5000元,共罰款港幣1萬元。
因此,納稅人必須留意稅務條例中納稅人的義務和責任,以避免日後無謂的損失。
讀者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請教專業會計師。
洪宏德
羅兵咸永道稅務服務高級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