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摸次數是入罪證據

觸摸次數是入罪證據

【本報訊】女性在公共交通工具被人非禮後,可能會因為「怕麻煩」而不願挺身告發及指證色狼。
律師黃國桐表示,只要受害人明確記得身體被觸摸的次數,以及事發時的車廂情形,「十單有七、八單入到罪」。

要視乎擠迫情況
黃國桐說,公共交通工具非禮案件的被告通常會以車廂擠迫來答辯,但只要當事人清楚向法官講述事發的時間、車廂的擠迫情況,以及身體被觸摸的頻密程度,即使沒有目擊證人,一般都可推翻被告的答辯,「如果掂到一、兩次都可能懷疑係車廂太迫、人好多、唔覺意,但係如果密到六、七次,就好難拗。」
不過,本身亦為律師的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則指出,被告入罪與否,要視乎當時的車廂擠迫情況、被告當時及作供時的反應,以及被告的動作等,只有當被告面對面向當事人作出非禮動作時,被告才較易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