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被第三者使用<br>利豐入稟高院索償

公司名稱被第三者使用
利豐入稟高院索償

【本報訊】利豐集團(494)母公司利豐有限公司(原訴),周三向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要求一家名為利豐(香港)批發貿易中心有限公司(與訟人),停止再使用「利豐」或相類似名稱,以及交出因使用了該名稱所獲得之利潤。原訴昨日發表聲明,指與訟人已暫時同意停止以「利豐」為公司名稱,直至法院另行頒令或審決。

周三已申請禁制令
據入稟狀披露,原訴所申請的禁制令包括,禁止被告、其董事、代理人、僱員、職工、相關業務或公司,利用「LEEFUNG」、「LEE&FUNG」、「利豐」或其他帶有混淆性及誤導性之名稱,以影射或假冒與訟人與原訴有業務或生意上聯繫。
原訴同時要求,與訟人需要更改在香港公司註冊處的登記,並同時需要將設於與訟人位於長沙灣天安工業大廈1字樓B座、或其他業務地址上,印有或刻有「利豐」名稱的牌匾或指示牌拆除或遷走;與訟人一切印有「利豐」字樣之物品亦須予以銷毀。
此外,原訴還要求被告賠償,因採用了「利豐」為公司名稱而導致原訴所錄得的損害,並要求被告交出因為使用了「利豐」為公司名稱所獲得的盈利。原訴亦要求被告繳付今次訴訟的費用。
據本報從公司註冊處所得的資料顯示,與訟人是在03年10月22日註冊,秘書為一位名為黃惠敏的港人,公司共有兩名董事,分別是一名內地人鄒振人及一名港人向少霞。不過,黃惠敏在公司註冊後一日即辭去秘書一職,並由向少霞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