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
文嫂受僱於快餐店已有五年多,其間從未離職。最近文嫂因要出席國內姨甥的婚宴,並一併處理祖屋業權事宜,故向僱主梁先生提出放取10天有薪年假。但梁先生只准許文嫂放取7天,理由是按快餐店慣例,不論僱員年資多少,有薪年假一律為每年7天。
問: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每年應可享多少天有薪年假?
答: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12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7天遞增至最高14天,即:
在受僱滿12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12個月內放取應得有薪年假。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另一方面,如年假其間內適逢休息日或法定假日,該日應視作年假,而僱主必須為僱員另定休息日或法定假日。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下的相關條文,對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據。如有任何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歸。
資料提供: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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