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稅平安:從上訴個案看罰款準則

稅稅平安:從上訴個案看罰款準則

上星期提過,稅局會就每個個案的不同情況和考慮相關的因素而計算有關的罰款,我們就此選擇了一些向上訴委員會或法院上訴的個案,並列出一些較突出的論點,讓大家參考一下稅局和上訴委員會對不同情況的取向和立場。
個案一:某納稅人經營「生產/入口/出口貿易」的業務,納稅人將其生產業務以「來料加工」的形式,分判予一家中國大陸的生產商,而有關的生產過程,全部都在中國大陸內進行。納稅人根據稅局發出的《釋義及執行指引》第二十一條《利潤的來源地》,將其業務在1994至1999年內賺到的全部利潤視為「離岸利潤」,並將有關的利潤列為不應課稅,而納稅人在有關年度並未有向專業人士查詢了解。
後來,稅局對該納稅人進行調查,並且發現了納稅人錯誤地將業務的利潤全部列為「離岸利潤」。經過一番調查及解釋後,該納稅人最後同意稅局根據《釋義及執行指引》第二十一條《利潤的來源地》的計算方法,將有關的利潤以50:50的形式計算其「離岸利潤」;另外,稅局向該納稅人加徵了86%到112%的罰款。
納稅人感到不滿,認為罰款數額過高,遂以自己對有關的稅務指引不熟悉而引用錯誤為理由,向上訴委員會上訴。

不熟悉稅例非藉口
上訴委員會認為納稅人「對稅務指引不熟悉」而錯誤申報利得稅,並不是一個合理的理由,但考慮到納稅人在稅局的調查過程中表現合作而積極,因此裁定對該納稅人的罰款應減為75%。
個案二:在一次稅務調查中,稅局發現某納稅人在多個課稅年度中總共漏報了約港幣一千九百萬元的收入,納稅人承認了該筆漏報收入,並同意繳交有關的稅款。另外,稅局就此向該納稅人徵收118%到125%的罰款,納稅人不滿,認為罰款的數額過高,並以以下理由向上訴委員會上訴:
一、納稅人本身只接受過兩年的教育;
二、納稅人對閱讀和書寫皆有困難;
三、納稅人只僱有一名普通文員去處理業務上的會計往來;
四、納稅人將其業務的稅務事項,全盤交予一家會計師樓處理,納稅人在簽署前,並沒有審閱過其業務的報稅表;及
五、這次個案是納稅人的第一次犯錯。
上訴委員會作出以下結論:
一、文盲和不知情,並非提交錯誤報稅表的合理解釋;
二、納稅人持續地漏報大量收入;
三、納稅人有足夠能力聘請可靠的會計師,處理其業務帳目;及
四、調查時間冗長。
最後,上訴委員會否決了納稅人的上訴,並認為稅局對納稅人的罰款並非過多。
下星期我們會繼續討論一些近年有關稅局對納稅人作出判罰的上訴或法院個案。
讀者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請教專業會計師。
洪宏德
羅兵咸永道稅務服務高級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