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表示,原則上只要兩個人曾經作出口頭協議,除了涉及房地產的買賣交易,協議便算具有法律效用,但協議內容必須清晰,為雙方所共同理解,才可達致法律上的合約精神。而申索人所指違反協議的後果,必須與口頭協議有直接關係,違反合約的指控才算成立。另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看似無憑據的口頭協議,若有充足證據支持,例如有第三者見證,法官會加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