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中國證監會公布明年2月1日起,實施極其嚴格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日後所有新上市、已上市公司增發新股及可換股債券活動,均須實施保薦人制度。
保薦機構及其兩名保薦代表人,同時需為保薦工作提供保證。保薦期限分上市前、後兩階段,期內有違反辦法遭證實者,中國證監可向保薦機構及其代表處以3個月至3年的冷淡對待期;對違法情況嚴重的上市公司,更可以2至5年不受理其新股、可換股債券的發行申請,令其喪失在股市再集資功能。
今後要為新上市及已上市公司增發新股或可換股債券,做保薦工作的證券行及其僱員,須先行向中國證監會註冊登記,只有在名冊內的才可以提供保薦服務。
內地上市公司,近年出現不少上市後業績急挫、頻繁改變集資用途、大股東或相關公司挪用公款,或輕率向其他公司提供擔保。暫行辦法針對此等問題,要求保薦人及其代表對公司加以監管,一旦公司上市首年即虧損,中國證監自確認日起3個月內,將不再受理保薦機構的其他保薦,相關保薦代表從名單中除名,半年內不得再申請入冊;若上市當年業績倒退一半,或五成集資額不符招股書所示,則不再受理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其他保薦。
在公司上市前,保薦人及其代表須對其進行盡職調查,要保證或有充份理由確信,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相關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