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兒童因家長疏忽照顧,包括被獨留家中或因缺乏成人照顧而受傷、甚至死亡的意外事件時有發生;而根據本港法例,任何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十六歲以下兒童,令該兒童可能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包括視力、聽覺的損害或喪失,肢體、身體器官傷損殘缺,或精神錯亂),即屬違法,循公訴程序定罪,違者最高可被判入獄十年,若以簡易治罪條例起訴,最高可被判入獄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