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僱傭條例,介乎十五至十八歲青年,如要在休息日上班,僱主須事先向勞工處申請,不過有從事加工行業數十年的僱主,對有關法例一無所知,以致違反法例,被法庭罰款。有立法會議員指,政府對有關法例宣傳嚴重不足,法例亦已不合時宜。
經營加工業二十多年的潘先生稱,今年八月中承接一批音樂光碟,並須趕及十八日完成,故安排多名臨時工在八月十七日進行包裝。由於當日適逢星期日,據潘先生所知,假日「開工」必須事先向勞工處申報,於是在事前致電勞工處查詢,接聽職員稱,「你可以先開工,後補申請」,他遂照原定計劃安排員工,在星期日「趕工」。
潘先生稱,當日上午十一時許,有勞工處督察上門抽查,指其中兩名年齡十六歲半及十七歲的員工為青年工,因未有張貼勞工處批准之青年工開工通告,做法不洽當,他即解釋曾致電勞工處查詢,可後補申請,勞工督察聽後亦表示,可後補申請,然後將潘先生公司及兩名青年工資料抄下便離去。
翌日,他親到勞工處葵興辦事處準備補辦文件,但職員又說:「𠵱家唔使申請啦。」事件其後不了了之,豈料上月,他收到法庭傳票,指其違反勞工法例,上庭應訊後被判罰款八千元。
潘先生說:「我事前已做足工夫,打電話去問,佢哋從來冇講過有青年工呢回事,上到嚟又話可以補辦手續,點知個個都畀啲錯誤訊息我。」他又指,從事工業多年,近年工廠北移,已十多年未於星期日「開工」即遇上官司。
勞工處回覆表示,該處曾向八月十六日(星期六)上午在勞工視察科葵興辦事處及諮詢熱線辦事處當值的員工作出調查,他們均表示並未接獲有關青年工於休息日工作的查詢。
八月十七日(星期日)的巡查屬例行巡查行動,早於七月三十日已由葵興辦事處高級勞工督察作出安排;當日共巡查十三間在紀錄上僱用青年工的工業經營場所。
此次巡查由兩名勞工督察負責。當時他們發現潘先生的包裝工場僱用十名婦女工及兩名未滿十八歲之女青年工進行包裝,已即場向潘先生清楚解釋未滿十八歲的青年工,不論男女,調換休息日是需要預先申請。由於潘先生未有事先申請,故屬違例。潘先生可能混淆婦女工及青年工之分別。事實上勞工處從未容許欲要求青年工於休息日工作的僱主後補其申請。(一二一八○○二)
立法會議員李卓人指,有關法例乃不欲青年工的「休息日」被剝削,而得到「休息日」保障,不過有關條例乃因應過去本港工業興盛時制訂,鑑於現時本港經濟轉型,工業大部份已北移,不少青年投身服務行業,有關情況已改變,加上除了青年工外,其他勞工的休息日其實亦有必要保障,有關法例其實已不合時宜,且「冇意思」,加上勞工處宣傳不足,令很多僱主未必知道要事先登記。他認為,有必要簡化有關程序,而在法例未修改前,應加強宣傳。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青年」是指年滿十五歲而未滿十八歲人士,若僱用青年工於工業經營內從事生產工作,必須按照《僱用青年(工業)規例》有關僱用時間及休息日安排規定,任何僱主不得更改,除非48小時前,向勞工處送達通知書,否則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五萬元。
至於工業經營包括如:工廠、加工包裝工場、建築工程、貨櫃處理、食品製作等。 資料來源:勞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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