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國國民不能申請

四國國民不能申請

除阿富汗、阿爾巴尼亞、古巴和北韓,四個被聯合國列為不受歡迎國家的國民外,所有外國國民、澳門、台灣居民和移居海外的中國籍人士,都可循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申請移居本港;內地居民則因國內實施外滙管制,不能參與。
申請人在申請前兩年須擁有不少於六百五十萬港元淨資產;向入境處遞交申請書前的六個月內,或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六個月內,須把不少於六百五十萬港元投資在港府指定的本港資產類別,包括房地產、股票、債券等。
投資者可攜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來港定居,居港滿七年可申請永久居民身份,但期間不能抽走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