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我們簡介了稅局計算罰款的方法,今次我們將討論一些稅局在計算最終罰款時會考慮的個別情況,以及其「寬減」或「加重」的因素。
根據稅局發出的「罰款政策」,稅局在決定對某納稅人作出懲罰及計算有關的罰款數額時,通常會從以下四方面考慮:
一、納稅人的背景及業務的複雜精密程度
二、納稅人的態度
三、事件歷時的長短
四、納稅人的業務規模及少報的款額,
其中,可能被稅局視為寬減的因素有以下的情況:
一、納稅人是文盲或只有低教育程度,其業務屬簡單運作;
二、納稅人的態度顯示出其真正有誠意解決問題、認真及積極地回應而且合作、誠懇並願意妥協,以及充份願意接納計算所得的差異;
三、納稅人只是偶然或一次過的少報/漏報;或
四、納稅人漏報的數額較少,或差額中有大量具爭議性的項目。
相反,稅局可能會因應以下情況加重對納稅人的懲罰:
一、納稅人心思細密,其業務已確立而且結構精密;
二、納稅人在調查中,不必要地延誤或妨礙審核及調查工作的進度,被動而且不願意妥協,或迴避問題,並對計算所得的差額遲遲未肯接納;
三、納稅人連續數年多番並屢次作出逃稅行為﹙例如持續欠交報稅表,以及在估計評稅發出後,填報不正確的報稅表等﹚;
四、以納稅人的運作規模而言,少報的差額甚大,或差額中包括有特定的虛構項目,具施計隱瞞的痕迹。
一般來說,稅局會視乎個案本身不同的情況、其有關的嚴重性、及有否「寬減」或「加重」的因素,以計算該個案的有關的罰款;其中「寬減」或「加重」的上限為25%。然而,根據經驗所得,稅局一般都不會採用上限的25%,而通常會採用一些較低的百分比(如:5%至20%)作出調整。
此外,稅局的「罰款政策」特別指明,實地審核或稅務調查個案,通常會被列為「在受質疑後迅速披露全部事實」或「不完全披露或延遲披露事實」的類別;而如果個案涉及下列情況,稅局在考慮各種寬減或加重因素後,罰款會約為少徵收稅款的100%:
一、納稅人完全未有履行《稅務條例》規定的責任,但個案沒有涉及任何刑事意圖;或
二、稅局需要對個案進行調查或編製資產遞增表,才可作出評稅;或
三、納稅人已持續多年未有履行《稅務條例》所規定的責任。
假如納稅人在同一課稅年度觸犯多項違例事項,稅局通常會就最嚴重的一項來釐定對該納稅人的懲罰。
下星期我們會討論一些近年有關稅局對納稅人作出懲罰而被帶到上訴委員會或法院審裁的個案。
讀者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請教專業會計師。
洪宏德
羅兵咸永道稅務服務高級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