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決定不檢控梁錦松,發表了長達十八頁的聲明解釋。身為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我認為司長及刑事檢控專員應出席會議,公開回答議員的質詢,而不是如司長建議閉門會議。至於官員不克當天出席公開會議,要翌日才能召開,則無可厚非。
在梁錦松懸案事件上,公眾的兩大關心之處:一是律政司有沒有如傳媒報道,選擇性地尋求外界法律意見;一是律政司司長的最終決定,是否能理據令人信服,令公眾感到是公正和公平。召開會議的目標,是讓議員有機會代表公眾向官員提問。無論我個人有沒有疑問,也必須履行這個職責。
事實上,對於律政司的決定及理據,我個人是有疑問的,主要是關於檢控的政策和尺度。
刑事檢控專員撮要敍述兩位外界資深大律師的意見,照我理解,都是認為有足夠的表面證據,而關鍵問題在於梁錦松的意圖;意圖是從行為及整體情況推斷的,而兩位資深大律師其中一位認為最後有可能罪名成立,但未必一定會罪名成立;另一位則認為罪名成立機會不大。我的問題是,是否「罪名成立機會不大」,就應該不去檢控呢?這是否一般的檢控準則?特別是涉及公眾對政府高層官員的信任、茲事體大,是不是要達到「頗有機會罪名成立」的水準才檢控呢?
我十分尊重大律師公會,但大律師公會接納律政司的決定,不等於其他人不應提出不同意見,提出就是「為反對而反對」。我、任何普通市民都有權提出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