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我們討論了在稅務調查和實地審核的案件結案時一些需要留意的地方,今次我們將簡介稅局計算罰款的方法。
一般來說,稅局會對納稅人以下的過失作出相應的懲罰:
一、短報或漏報應課稅利潤;
二、未有按時遞交報稅表;
三、未有妥善保存帳簿和記錄;
四、錯誤填寫報稅表。
在稅務條例中,稅局較常引用以下的條例向納稅人作出起訴:
一、80(2)──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以致在報稅表上填報不確……作出不正確陳述……提供不正確資料……即屬犯罪;
二、82──任何人蓄意意圖逃稅或蓄意意圖協助他人逃稅……作出虛假的陳述或記項……陳述或報稅表是該人無合理理由相信屬實的……給予虛假的口頭或書面答覆……偽造或授權偽造任何帳簿或記錄……使用或授權使用任何欺騙手段、詭計或手段……即屬犯罪。
在這個情況下,稅局可能會引用稅務條例,對納稅人作出刑事起訴,最高懲罰是相等於少徵收稅款的三倍或港幣5萬元的罰款,另可判處入獄三年。
然而,對案情較輕的個案,稅局可能會引用稅務條例第82A條,以「補加稅」或「罰款」的形式,作為對納稅人的懲罰,而有關的最高懲罰是相等於少徵收稅款的三倍或港幣1萬元罰款。
有關的罰款是以「商業補償」及其個案的「可懲罰性」為計算基礎,其中包括了短報漏報利潤的利息。根據稅局在今年12月1日公布的「罰款政策」,由當日起,有關的利息部份的計算方法,將由過往的定息7%改為以每月的「最優惠貸款利率」作複合計算,新的利息計算方法將更能真實反映利息市場的實況。
而稅局亦有定出一套計算加懲罰款額的指引,稅局會根據個案不同的情況及有關的嚴重性,計算加懲罰款額。其中「漏報/少報的性質」會由輕至重分為以下項目:
一、完全自願披露事實;
二、在受質疑後迅速披露全部事實;
三、不完全披露或延遲披露事實;
四、拒絕披露事實。
此外,稅局將納稅人分為以下三類:
組別(a)──個案中的納稅人蓄意漠視法例,採取故意隱瞞的手段,包括長期擬備虛假帳簿、虛報薪金開支、虛構記項或屢次多重漏報等。
組別(b)──個案中的納稅人由於鹵莽而漏報收入,包括挪用營業入息、出售廢料所得款額不入帳、或疏忽遺漏等,犯事的嚴重程度較低。
組別(c)──個案中的納稅人沒有作出合理的謹慎措施,以致漏報入息,例如租約頂手費、一次過收取的佣金等。
稅局將給予被列為組別(c)的納稅人最低的罰款比率,而被視為組別(a)的納稅人則要面對最高的罰款比率。
讀者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請教專業會計師。
洪宏德
羅兵咸永道稅務服務高級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