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三公職人員入獄

兩年三公職人員入獄

【本報訊】前任財政司司長梁錦松涉及的「在公職中行為不當」,屬普通法中罪名,現時並無有關的成文法。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解釋,有關罪行是指一名公職人員抱持不當動機,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及蓄意地」,行使一項憑藉他的公職而擁有的權力或酌情決定權,那麼他就是作出了需要負刑責的不當行為。

岑國社被判入獄
終審法院於二○○二年,在政府產業署前總產業經理岑國社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一案中指出,在公職中行為不當罪名涉及的罪行元素,必須要確立以下四項情況:1.身為一名公職人員、2.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與其公職有關、3.故意及蓄意地、4.作出負刑責的不當行為。所謂「故意」是指刻意,即該名公職人員是在知道或意識到後果的情況下行事,同時他所做的不當行為,必須是嚴重的和有損公眾利益。

程介南行為不當
岑國社是因為將約值一億五千萬的政府物業管理投標合約,批予親屬的保安公司,被裁定四項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被判監三十個月。前任立法會議員程介南也因公職人員行為不當及收受利益等罪名,在二○○一年十二月被法庭判監十八個月。至於高級警司冼錦華因收受免費嫖妓服務,剛在日前被判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判監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