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幾個月的考慮及先後諮詢兩位著名執業大律師意見後,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先生以沒有足夠證據及沒有合理定罪機會為理由,決定不起訴前財政司司長梁錦松先生。換言之,梁先生將不需要因偷步買車而面對刑事檢控。
我們同意律政司及刑事檢控專員處理梁錦松案的手法及程序比以前有進步,但是我們認為不檢控的決定有不少重大的疑點,令公眾難以信服、令公眾難以接受。
首先,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先生不起訴梁錦松先生主要是基於無法證明梁先生「蓄意及故意地」避稅。然而我們認為這個說法是沒有說服力的。要知道梁先生身為財政預算案的主要制訂者,一直積極參與研究開徵新稅項的事宜,例如早在去年十月三十一日,由梁先生領導的預算案策略小組已建議提高私家車的稅率,並且商議了新的稅率;到今年一月十四日即梁先生決定買車前四天,他及預算案策略小組更同意進一步檢討汽車首次登記稅。顯而易見,梁先生不可能不知道新車稅項即將增加,他也不可能不知道在加稅前購買新車可以節省稅款,可梁先生依然選擇購入新車。
他這樣的選擇、他這樣的決定,難道完全不能反映他的意圖、難道完全不能反映他的想法嗎?他這樣的選擇,難道不反映他沒有恰當的使用公權力嗎?像這樣嚴重的問題,難道真的沒有需要或理據要求梁先生在公正、公開、公平的法庭上答辯嗎?
此外,即使提供法律意見的資深大律師祈理士先生也同意「本案是表面證據成立的,梁先生需要答辯。」只是祈理士先生同時認為控方沒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所以建議不起訴而已。但是我們認為既然梁先生的案件表面證據成立、既然疑點已有一定的理據及根據,怎麼不交由公正、公平、公開的法庭把疑點全數清除、全數釐清呢?怎麼不交由公正、公平、公開的法庭還各方面包括梁先生一個公道呢?
更何況在整個偷步買車事件中,梁錦松先生表現出令人難以置信的疏忽心態。他不僅在買車後沒有申報利益、沒有考慮申報利益;即使在預算案定稿後、即使在預算案拍板定案的行政會議上,梁先生也沒有申報利益、也沒有考慮申報利益。
像這種嚴重的失誤、嚴重的疏忽,難道不能反映梁先生的意圖及想法、難道不該在公平、公正、公開的法庭上予以充份的考慮及處理嗎?
江樂士先生說,「一個人不會僅僅被懷疑觸犯刑事罪行,便自動成為被檢控的對象。」
我們也同意這樣的原則。可是在梁錦松先生偷步買車事件中出現的不僅僅是懷疑,而是有相當理據的懷疑、而是表面證據成立的懷疑。在這樣的情況下政府仍決定不檢控梁先生,怎麼能令公眾信服、怎麼能令公眾接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