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步買車 表證成立 不被起訴<br>梁錦松甩身

偷步買車 表證成立 不被起訴
梁錦松甩身

【本報訊】在諮詢過兩名資深大律師的意見後,律政司昨日宣布不檢控涉嫌偷步買車的前任財政司司長梁錦松。提供意見的大狀形容案件「表面證據成立」和「有很大可疑之處」,但因無法證明梁錦松是故意及蓄意逃稅,在無「合理定罪機會」下,律政司決定不予起訴。律政司的決定旋即引起法律界質疑,批評律政司代替法庭作出判決。 記者:陳沛敏、蔡元貴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今日召開特別會議跟進事件,廉政公署也準備將案件交獨立的委員會審查。向廉署舉報梁錦松的前警務人員劉國輝昨表示,會到廉署要求當局公開案件資料,並考慮私人檢控梁錦松。

梁愛詩避嫌交副手處理
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昨日只發表書面聲明,強調收到廉署調查報告時,為避嫌決定交由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自行處理此案,毋須向她請示,她只提出應向私人執業大律師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江樂士召開記者會解釋,提供意見的本港資深大律師祈理士及英國御用大律師韋爾森均認為,檢視整體證據後,不能確立檢控梁錦松「在公職中行為不當」有合理定罪機會,故此根據本港刑事檢控政策的標準,不能提出起訴。
他透露,今年八月底接獲廉署的最後調查報告後,委聘祈理士提供意見,十月底對方提出不應檢控梁錦松,上月底他決定尋求第二位法律專家意見,故委聘韋爾森;至本月初對方提出相同意見,至上星期他作出決定,並向梁愛詩滙報。
根據江樂士的聲明,祈理士質疑梁錦松應知道買車的結果,因此本案表面證據成立,但考慮過梁錦松的抗辯理由,包括他非經濟拮据,毋須省稅;品格優良,沒有試圖隱瞞買車等,無法證明他買車是為逃稅,「較年長的梁先生買車可能為滿足懷有他們首個孩子的年輕妻子的心願」;因此就其買車行為,控方只有不確定的勝訴機會。
至於梁錦松在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楊永強於行政會議上申報買車後,沒作同樣申報,祈理士認為「有合理但不確定」的定罪機會,但因無法證明他買車為逃稅,不申報的嚴重性大為降低。整體而言,此案雖有很大可疑之處,但不足以檢控梁錦松。

行會不申報免政治尷尬
韋爾森認為,梁錦松買車缺乏政治智慧,不申報令其誠信受質疑,但與祈理士一樣,他相信梁錦松不申報是為免政治尷尬,不屬嚴重不當行為,所以不應檢控。對於為何不交由法庭判決,江樂士強調律政司作為案件的「守門人」,不作決定而交由法庭判決,是懦弱及不負責任的行為。
律政司消息解釋,控方認為梁錦松買車不為逃稅,其中一個因素是其行為的公開性,包括他公然與知名的妻子到車行選購;公然將車泊在政府總部停車場,還接載同事。律政司昨已將決定通知梁錦松的代表律師及廉署。
不過,法律界不完全接納律政司的決定。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大律師公會前主席梁家傑質疑,即使梁錦松能證明買車是有實際需要,也不能洗脫逃稅的指控,「太太待產,個女就嚟出世,有齊呢啲買車理由,都唔等如梁錦松冇意圖利用內幕消息避稅。」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接受律政司的決定,但不同意部份推論,例如祈理士認為控方不能證明梁買車與沒有申報是「連續的不誠實失職行為」,但梁錦松沒有申報買車,已是逃稅的證據之一。
立法會議員兼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質疑梁錦松自己也沒有提出因「怕尷尬而不作申報」。法律界議員吳靄儀指出,既然律政司委托的大狀認為有表面證據,就應該交給法庭處理。大律師公會主席陳景生指,高官與蟻民都應用同一標準看待,不能因梁錦松是高官,需要殺一儆百,就決定起訴。特首董建華發聲明表示尊重律政司決定,繼續致力保障律政司執行刑事檢察工作的獨立性。

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強調,不檢控梁錦松是因缺乏合理定罪機會。
凌樹輝攝

梁錦松被指在加稅前偷步買入的凌志房車。
資料圖片

立法會大樓高處豎立着正義女神泰美思(Themis)的塑像,蒙着眼睛、左手持劍、右手持天秤,代表正義及不偏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