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對不檢控梁錦松反應

法律界對不檢控梁錦松反應

表證成立應該檢控
同意律政司不應受政治壓力影響,以決定是否提檢控,而律政司外聘兩位資深大律師提供法律意見,是恰當的做法。不過,外聘的法律意見有多個難以接受的論點,而既然檢控政策是表面證據成立,加上有合理機會入罪,就會提出檢控,現時法律意見已證明表證成立,也有合理機會定罪,為何最終因種種理由而不作檢控?
李柱銘 資深大律師兼立法會議員

反映特首處理無知
梁錦松的行為有很多地方值得批評,反映當初董建華處理事件上的無知,梁錦松說甚麼,董建華都相信。普通法是比較偏幫被告的,明知有些人犯了罪,要是沒有足夠證據就不能告,否則會對無辜的人帶來極大的傷害,法律上有需要作出平衡。希望今後律政司在處理其他案件時一視同仁,近年廉署出現過不少案件,連表證也不成立,遭受法官批評。
張達明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兩大狀意見非結論
沒有足夠證據起訴而不起訴,符合香港法治精神原則。高官與蟻民都應該用同一標準看待,不能因梁錦松是高官,需殺一儆百就決定起訴。兩位資深大律師的意見不是唯一結論,不同人會有不同看法,但不可因此影響法治精神。梁愛詩上次以不恰當的理由決定不起訴胡仙,例如恐怕引起失業問題,今次較上次進步。
陳景生 大律師公會主席

犯罪行為證據確鑿
今次解釋詳盡且考慮了資深大律師的意見,最終以犯罪意圖證明有困難而決定不起訴,是判斷問題,個人認為可以接受。其實梁錦松的犯罪行為是證據確鑿的,他有買車,亦因此而慳了錢,至於有沒有意圖避稅的辯論,則很虛無縹緲,每個人都會有不同的判斷。不過我不同意,三月五日行政會議上不申報還不足以證明梁錦松為避稅買車的說法。
湯家驊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

沒申報利益足起訴
程序上做得比胡仙案聰明及進步,但論點上我不能同意刑事檢控專員的判斷,要點有二。首先,他們似乎覺得只要梁錦松買車時有實際需要,即使有避稅嫌疑,就沒有合理定罪機會,這點我不能苟同。其次,當三月五日楊永強在行政會議上申報利益時,梁錦松沒有申報,這個階段已足夠決定起訴,毋須為梁錦松設想他是否因為怕尷尬而不申報。
梁家傑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

應該由法庭作裁決
公眾最重視會否有人因位高權重而免被檢控,律政司的獨立性在梁錦松案中受測試,比較起胡仙案,律政司今次在程序上確有進步。但兩位資深大律師所提供的法律意見卻令人難以接受,因為既然已有表面證據,可以定罪的機會就應由法庭決定;而梁錦松因避免尷尬而不向行政會議申報買車,是否證明他當日沒有向立法會講真說話?
吳靄儀 立法會法律界代表

張達明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陳景生
大律師公會主席

湯家驊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

梁家傑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

吳靄儀
立法會法律界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