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賂罪最高囚七年

賄賂罪最高囚七年

根據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賄賂》,任何公職人員,不論在香港或海外,無合理辯解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協助、優待或妨礙任何人與公共機構間之往來事務的報酬,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7年。不過,最終的判刑結果,法官有酌情權以決定控罪同期或分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