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百萬元堂費 - 吳靄儀

三百萬元堂費 - 吳靄儀

香港保護海港協會就灣仔填海申請司法覆核勝訴,基於這是純為公眾利益提出的訴訟,法庭命令當局付足對方訴訟費用三百萬元。這三百萬元當然來自公帑,加上當局自己一方的訴訟費,更加可觀。如果當初自動守法,這場官司及所涉費用根本可以避免。財赤嚴重,政府到處找削減開支的對象,為何不先檢討一下自己的浪費行為?
近年涉及政府當局的司法覆核大量增加,值得注意。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教授,上月在我為法律界舉辦的一個座談會上,檢討過去十多年來,涉及憲制和政策措施的司法覆核的主要案件,就提出了這個質疑:究其部分原因,要歸咎政府本身的態度?

陳文敏舉列的例子之一,正是灣仔填海的訴訟。原訟法院裁決政府敗訴之後,一方面,特首在海外向傳媒表示接受法庭裁決,認同法庭裁決正確,政府會按照裁決指示,檢討填海計劃;但另方面,政府卻提出上訴,要推翻這個政府也認為是正確的裁決,這不是自相矛盾嗎?勞民傷財,既然檢討,上訴是為了甚麼?
灣仔填海案並非罕見例外,而是差不多每次政府敗訴了都上訴到終審法院。究竟是不是每次都有必要?問題是政府老把關乎公共政策的司法覆核,當做私人利益訴訟辦理,用盡辦法,不勝無歸。這根本不是司法覆核的精神和作用。
此外,政府年中為合約問題賠償的金額鉅大,無人追究,卻是往往咎由自取。例如中環填海,面對官司而加快批出合約,然後告訴法庭停工違約,會招致龐大賠償。在守法上認真一點,就可省下大量公帑,當局有想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