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與老闆:外傭來港費僱主須負責

打工仔與老闆:外傭來港費僱主須負責

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電話:27171771查詢。

李女士有意聘請一外籍家庭傭工,她聞說僱主除支付工資及其他僱傭福利外,還須負擔外傭來港費用如機票、驗身費及簽證費等。李女士希望找到一間可豁免上述費用,而只就招聘外傭收取佣金的僱傭介紹所。
問:僱主是否須負擔外傭來港工作所需費用?
答:根據政府規定,僱主及外傭必須簽署的標準僱傭合約(表格ID407),僱主須支付外傭來港所需費用,包括由其原居地來港的機票及其他交通費用、來港旅程中每天的膳食及交通津貼、驗身費、核實合約費用、簽證費、保險費及其他合約上規定的費用。如果外傭先行繳付該等費用,僱主應在收到外傭遞交的有關收據後,盡快發還該等款項,並要求傭工簽署確認及保留收據。
問:如果李女士透過僱傭介紹所聘請外傭,是否毋須負擔外傭來港所需費用?
答:僱主有法律責任,依據僱傭合約規定支付上述費用予外傭。如果僱主委託僱傭介紹所代為招聘及辦理外傭來港手續,在與介紹所商討招聘費用時,必須要求介紹所澄清會否代僱主支付上述費用。
僱主應向介紹所索取已代支付費用的收據,作為憑證。外傭來港後,僱主亦應立即向她查核介紹所有否遵守承諾代付有關費用,以免日後就此事與外傭發生糾紛。如果介紹所說明所收取的費用不包括外傭來港費用,則僱主必須按合約規定,支付外傭來港工作所需的其餘費用。
資料提供: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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