嶺南大學市場及國際企業學系副教授
呂漢光
日前,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兩間電力公司的利潤管制計劃中期檢討報告,立法會議員及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均表示,對兩間電力公司不願降低利潤的立場感失望。電力公司與政府簽訂的利潤管制協議為期十五年,至二○○八年止,在商言商,電力公司不願降低准許利潤是意料之內,要責怪電力公司實在有點莫名其妙。事實上,罪魁禍首是政府在制訂利潤管制協議時考慮不周,最令人失望的是制訂協議的有關官員,而不是電力公司。
身為香港市民,當然希望兩間電力公司能自動調低收費,承擔公用事業機構的社會責任,但費用調低與否,並不涉及最高准許利潤。中期檢討本質上不是要改變利潤管制計劃的條款;特區政府要求兩間電力公司每年的電費調整,與本地消費物價指數掛鈎,以反映當前的經濟狀況,明顯地沒有半點法理依據。筆者認為特區政府高調地對電力公司表示失望的行為,是希望牽引輿論向電力公司施壓,及掩飾利潤管制協議的漏洞。
早期的利潤管制協議中,准許利潤為平均固定資產淨值的百分之十三點五;若實際利潤過高,差額要撥入發展基金;若實際利潤過低,則可自發展基金撥出以補不足。多年前,因中、英兩國商討香港的主權問題,電力公司要面對額外風險。自一九七八年起,政府為來自股東資金的投資,加入額外百分之一點五准許利潤,以抵銷因香港主權變化所引發的不明朗因素。事過境遷,不明朗因素早已不存在,但協議中沒有註明取消額外利潤的細則;順理成章,電力公司的准許利潤是合法地提高至百分之十五。歸根究柢,制訂協議的官員才是問題的癥結。
現行的利潤管制協議有兩個根本漏洞:首先,以平均固定資產淨值作為計算利潤的基礎,間接地鼓勵電力公司過度投資,為使政府批准新投資項目,電力公司會千方百計高估未來的用電量,及在固定資產的折舊率下功夫。另一方面,准許利潤是以名義利潤計算,經濟環境好,通貨膨脹率較高,實質利潤好比雞肋;經濟低迷時,市民面對通縮,實質利潤卻高得令人咋舌。
回歸前,香港經濟欣欣向榮,各行各業均有可觀回報,電力公司的實質回報,遠較市場為低,電力公司的股東因利潤管制的約束,他們是「啞子吃黃連、有苦自己知」。回歸後,五十多個月來的通縮,電力公司的實質回報較市場高出數倍以上。「經濟好利潤低、經濟差利潤高」,這種利潤管制計劃,對市民及電力公司,均沒有好處。
按照協議,電力公司的投資近乎零風險,這種安排已不合時宜。筆者認為,電力公司自當承擔投資失誤的風險。若平均固定資產淨值,改為與實質用電量掛鈎,電力公司過度投資的資產,將不會獲得任何回報;投資過份保守,會直接影響實質用電量,間接減低准許利潤。上述方法是鼓勵電力公司作出最適當的投資。
再者,准許利潤應改以實質利潤計算,如百分之六,不論經濟好壞、通縮、通脹,電力公司仍然獲得合理回報,對投資者應有一定吸引力。最後,為了保證電力公司的運作符合成本效益,筆者建議,每三至五年,聘請專業顧問或自費聘請審計署對公司作全面評核,並引入適當的賞罰制度。簡單來說,利潤管制計劃並不是利潤保證計劃,管制協議要與時並進,實際利潤更應反映公司的營運狀況,只有加入市場機制,才能避免沒完沒了的爭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