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稅平安:避免易生誤會的稅務安排

稅稅平安:避免易生誤會的稅務安排

上星期我們介紹了一些使用「間接方法」中「資產遞增表(淨值)方法」時常見的問題,今期我們將繼續討論有關的題目。

上期提過,「資產遞增表(淨值)方法」可歸納為以下公式:

資產遞增表計算所得利潤
=淨資產增長+不容許扣除的開支-不應課稅的收入
由於不少中小企業東主私人和其業務的金錢往來,分界並非十分清晰,因此,稅局通常都會同時審查納稅人私人和其業務的銀行戶口,以確保有關稅務調查或審核的全面性。所以納稅人需要妥善保存其私人及業務往來的文件。
而稅局通常在審閱有關銀行資料後,會要求納稅人為一些「不明去向的提款」作出解釋。假如納稅人未能為提款作出合理解釋的話,稅局便可能視提款為「不容許扣除的開支」,並予以徵稅。
此外,稅局也會審閱納稅人公司的董事往來戶口,從而查詢從該些戶口的提款去向,以確定那些提款會否屬於「不明去向的提款」。因此納稅人務必保存有關的往來記錄。

往來記錄須保存
有些納稅人會利用其銀行戶口作一些周轉安排,但問題往往就會出現在這裏。以下是一個真實例子:
納稅人陳先生在短期周轉上出現一些困難,因此他向相熟的生意朋友張先生提出了一個安排。首先,張先生和陳先生各自向對方發出一張三個月的期票,陳先生將張先生發出的期票拿到銀行,以折扣的形式折換成現金,用以解決燃眉之急。三個月後,銀行把張先生的期票兌現,而張先生亦兌現陳先生的期票,收回了款項。
稅局其後在對陳先生的稅務調查中,發現了那些提存記錄,陳先生便向稅局解釋了箇中的安排。但由於張先生已移居外地,稅局無法向張先生求證,最後稅局認為陳先生是故意漏報收入,因而將陳先生後來的還款視為「不明去向的提款」。
其實,納稅人應盡量避免此類安排,否則可能面對難以向稅局解釋的窘境,無端令個案變得複雜。

代管資產要列明
此外,在計算有關的期初和期末的資產總值時,納稅人應清楚列明那些代第三者保管的資產(例如替其父母保管的物業),和由第三者保管的資產(例如寄買貨品),以求準確地反映納稅人的「淨資產增長」。而納稅人亦應妥善保存有關的文件單據,以便有需要時可作為證據。
假如納稅人向他人借貸或放貸,但並沒有準備有關的合約,納稅人應在銀行月結單上記錄有關往來記錄,以備日後翻查時。
最後,在使用「資產遞增表(淨值)方法」時,納稅人需留意,資本利潤應被列為「不應課稅的收入」,但同時,資本虧損亦應被列為「不容許扣除的開支」。
讀者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請教專業會計師。
洪宏德
羅兵咸永道稅務服務高級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