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來判刑最重 警信足夠阻嚇<br>淫業大亨加刑囚6年

歷來判刑最重 警信足夠阻嚇
淫業大亨加刑囚6年

【本報訊】警方去年五月採取「火百合」行動,瓦解一個有14K黑社會背景、盤踞旺角歷來最大的賣淫集團,法官倫明高昨判案時斥責賣淫集團不斷擴充,四年來營業額高達一億六千五百萬元,即使法庭頒令查封淫窟,依然漠視法紀營業,案件屬有組織罪行,故向主腦及三名骨幹成員加刑百分之五十,集團主腦被判入獄六年,其餘五人各囚二十個月至五年。 記者:陳曉薇、梁偉強

負責本案的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B隊警司趙明華,指本案是本港開埠以來,最大宗及判刑最重的賣淫案,即使打劫藏槍,亦未必如此重判,以往不法分子總認為賣淫只會罰錢,或者最多入獄兩、三個月,他相信今次判刑,已收阻嚇之效。

四年純利6000萬元
法官倫明高判案時把涉案集團形容為淫業王國,集團於四年內不斷擴充,二十四個淫窟共替集團獲取一億六千五百萬元營業額,純利達五千九百多萬元,集團管理井然,主腦負責管帳,直至去年五月,淫窟共設二百七十一個房間,內置電視、雙人床及浴間,為客人提供性服務,規模有如酒店一般。
倫明高表示,集團會為非法入境妓女,提供隱閉的窗戶和暗門,以及秘密「架步」,以便她們逃避警方掃蕩,又會在淫窟門外安裝閉路電視,以防警方突擊搜查,還會為充當代罪羔羊的被捕員工,提供「安家費」,並專門安排非法入境或雙程證女子來港賣淫,可見集團組織龐大。

官斥屬有組織罪行
法官續指,單以掃蕩日計,集團旗下共有七十多名妓女,五個淫窟遭法庭頒下封閉令,證供顯示集團營業期間,有近七成淫窟曾遭法庭頒令查封,但他們依然長年累月肆無忌憚地照常營業,完全罔顧法紀,肯定屬於有組織罪行,亦相信首被告為案中主腦,考慮所有案情,認為主腦及有份洗黑錢的三名骨幹成員,應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百分之五十。
倫明高判案時指曾為預防愛滋病組織任義工的被告梁耀光,雖從事色情行業,但關注安全性愛行為,判囚二十個月,但因被告違反緩刑令,現須監禁共二十三個月。此外,控方尚未將所有的文件整理妥當,故向法庭申請押後兩個月,以便申請將被告的資產充公。

每晚收數月頭分帳
六名被告分別為:集團主腦鄭惠強(四十二歲),與其他三名骨幹成員蔡剛(囚五年)、鍾永熙(囚三年半)、邱劍飛(囚五年)、侯遠飛(囚兩年)及梁耀光,承認共二十項串謀經營賣淫場所及串謀洗黑錢罪名。
案情透露,賣淫集團在旺角及深水埗一帶,設有二十四個淫窟,由九八年四月開始經營,其後警方派出三名卧底探員,混入集團做別墅管房,發現集團每晚派員到淫窟收取當日帳目及款項,然後將錢交給主腦鄭惠強,鄭與其他骨幹人物,每晚都到太子道「春夏秋冬」火鍋店「打躉」,收數及收取文件,而鄭計妥每月利潤,便按集團成員所佔份數,在月頭分帳。
案件編號:HCCC65/03

火百合行動中拘捕大批妓女,各人被安排在警署內排隊,分批錄口供。
資料圖片

賣淫集團不少妓女為非法入境者,要先白做百五小時方可與集團拆帳。
資料圖片

警方火百合行動,一鋪打殘黑幫14K的賣淫收入。

法官倫明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