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範圍拘犯須獲批准

法庭範圍拘犯須獲批准

對於警方昨日在荃灣法院等候通緝犯離開法庭範圍,才展開拘捕行動;司法機構發言人指出,根據普通法的規定,執法人員必須獲得法庭的批准,才可以在法庭大樓範圍內拘捕疑犯。有律師指出,法庭是體驗法律的地方,執行人員必須尊重法官,不能攜武器進入法庭內,更不可在庭內拘捕疑犯,否則會構成藐視法庭。

或構成藐視法庭
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昨表示,現行沒有條文規定,執法人員不能夠在法庭大樓內拘捕疑犯。惟執法人員在開庭期間在庭上拘捕疑犯,則會構成藐視法庭。他強調,探員在法庭內拘捕疑犯,必須先獲法庭批准。但有關疑犯屬危險人物,如攜槍到庭,或是殺人犯等,警方則有足夠理據拘捕疑人,相信獲法官原諒。
律師黃國桐亦指,法庭屬於體驗法律的地方,法官屬於法律的代表,在庭上擁有最高的權力,必須獲得尊重,執法人員不能在庭上攜帶武器,以至拘捕疑犯。正常程序執法人員先將拘捕事件通知法庭,再由法官在庭上命令庭警拘捕疑人。若疑犯屬窮兇極惡之徒,其他警員亦可協助拘捕。

時間緊迫可酌情
黃國桐補充說,除了法庭內,執法人員在法院大樓其他地方如走廊等,展開拘捕行動亦需通知法庭,但若果時間緊迫,疑人欲離開,執法人員即時上前拘捕亦無可厚非。
至於今年初涉及一宗五千九百萬元丁屋買賣騙案,當中證人星仁投資有限公司一名姓簡的股東兼董事作證期間,在庭外遭警方拘捕,涂謹申表示該事件有關執法人員的拘捕手法明顯不尊重法庭,「人哋喺法庭畀緊口供,警方冇知會法庭拉咗人走,點得。」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