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婦人於九二年喪夫,丈夫遺下逾五百萬元遺產,她支付了七十萬元遺產稅後,稅務局又向死者追討欠稅一百五十萬元。婦人認為,若欠款一早從遺產中扣除,她便不會跌入稅網,可不必交稅。但稅局拒絕退還已繳遺產稅,婦人遂於昨日入稟高等法院,向稅務局局長追討已付稅款。 記者:梁偉強
律師林炳昌昨日回應本報查詢時說,稅局若在死者生前追討欠稅,死者的資產便會減少,應繳遺產稅亦會減少。但稅局沒有在死者生前追稅,現在又不肯退還已繳遺產稅,於理不合。即使稅局在法律上站得住腳,也應運用酌情權,將錢退回。
林炳昌說,從未聽聞有同類案件。他批評:「稅局今時今日發晒茅,係咁𢱑銀,好不道德!」
原告唐燕梅(譯音)昨在入稟狀中稱,其夫黃炎德(譯音)於九二年十月去世,遺下五百二十七萬多元,須交遺產稅七十一萬五千多元。她於九五至九六年間,分兩次繳清了遺產稅。
不過,稅局在九十年代末,又要求原告支付死者的欠稅。原告拒絕付款,遭稅局入稟區域法院追討,法官於○一年十一月,判身為遺產管理人的原告敗訴,須向稅局支付一百五十七萬多元,另加利息及訟費。
原告認為,根據《遺產稅條例》,債項可以免稅,若扣除該筆一百五十七萬多元的債項,截至九六年評估遺產總值時,亡夫的遺產便只有三百七十萬元。按亡夫去世的年份及當時適用的條例,她並未跌入四百萬元的遺產稅網,不必繳付遺產稅。但她幾經要求,包括在本月向稅局一方發出律師信,稅局仍不肯退回已繳遺產稅,遂興訟追討。
案件編號:HCA4374/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