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性別歧視條例》規定,任何基於性別、婚姻狀況及懷孕的歧視,以及性騷擾均屬違法。條例同時保障男性和女性,適用於全港僱主,包括政府。 性騷擾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指任何具冒犯性、侮辱性及威嚇性的不受歡迎的性要求,並涉及性的行為或行徑;第二類是指工作環境中充斥涉及性的行為、言語或圖片,造成「具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工作環境」,使人難以安然工作。 此外,任何以口頭或書面對某人或其在場時作出涉及性的陳述,也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