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證監會公布針對分析員利益衝突問題的意見調查報告,逾八成散戶被訪者認為,分析員及所屬證券行應披露是否持有所研究上市公司的股權;六成認為應禁制證券行發表所屬集團有份參與的新股上市研究報告。證監會表明,明年首季發表規管分析員的諮詢文件時,會考慮該調查結果;不排除會因應結果制訂監管指引。
專業財經分析及評論家協會主席林家亨指出,分析員及證券行就持股情況作出披露已很足夠,不應限制其買賣所研究的股份。他又指出,要求小型證券行實施大行的內部分隔架構是不切實際,可能迫使他們結束該業務。
證監的調查於上半年進行,分為針對投資者及證券公司兩部份。投資者部份,證監收回361份散戶及15份機構投資者的問卷回應。
散戶方面,47%認為分析員及證券行沒有就其利益衝突作出充份披露,只有10%認為足夠;分別有85%及79%認為分析員及證券行應披露所研究股份的持股權益,84%認為證券行須披露與所研究公司聘用的投資銀行是否有關連。
30%散戶被訪者更認為,應禁止分析員買賣正在研究的股份,23%同意應設立適當的禁制交易期,28%則認為只須作出適當披露便足夠。另外,60%認為,只有具備特定資格或經驗人士才可擔任分析員,逾七成認為分析員應在研究報告披露真實姓名及牌照情況。
解決利益衝突問題方面,44%認為可設立獨立的薪酬釐訂機制,43%指應設立獨立公司進行投資研究,38%指可以設立適用於分析員的獨立滙報機制。
至於機構投資者方面,分別有50%及92%認為分析員及證券行應披露所研究公司的持股情況,47%同意應禁制分析員就其正在研究的股份進行買賣。
另外,回應者認為,分析員應就其股份推介及目標價註明有效期,並應限制只有持牌人才可透過傳媒發表股份分析意見。
至於針對證券公司的調查,共收回365份問卷,回應率34%。其中62份表示有從事證券研究工作及發表報告,調查將其分為30家大中型及32家中小型證券行進行分析,前者的63%表示其分析員有為所屬集團的投資銀行部門提供協助,87%表示其分析員曾在過去2年研究與所屬集團有投資銀行關係的股份。
兩類證券行合計,超過56%顯示其分析員都傾向對所研究的股份給予正面評級。大中型行方面,逾九成有設立內部監控措施處理利益衝突,例如就分析員個人交易施加限制,為參與投資銀行業務的分析員制訂程序,不過中小型證券行則較少有內部監控措施。
證監會指出,證券公司的調查反映分析員利益衝突是一個現存問題,回應者指出,當局應就此發出清晰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