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稅平安:<br>買股賺錢與賭博贏錢應否課稅?

稅稅平安:
買股賺錢與賭博贏錢應否課稅?

上星期,我們介紹了使用「間接方法」中的「銀行存款方法」時需留意的地方,今次我們將繼續討論使用「間接方法」中的「資產遞增表(淨值)方法」時常見的問題。
簡單地說,「資產遞增表(淨值)方法」是以透過分析納稅人的資產增長作基本,加上及減除有關的稅務調整,以計算納稅人在有關年度中賺取的應課稅利潤或入息。此方法可歸納為以下公式:
資產遞增表計算所得利潤=
淨資產增長+不容許扣除的開支-不應課稅的收入
在計算「淨資產增長」時,納稅人需列明其資產在期初及期末時的數額,以便找出有關的「淨資產增長」;而納稅人應清楚列明資產在期初時的數額和提供有關的文件證據,否則,稅局在不知情或未有收到實質證據支持下,可能會將有關的資產的期初數額視為零,以致錯誤估計資產的增長額。

蒙混過關並不容易
在計算「不容許扣除的開支」時,稅局通常都會翻查納稅人的業務和私人銀行戶口的提取記錄,納稅人便需為有關的提取(不論是現金、支票、或滙款提取)作出解釋,並提供有關證據。但由於部份提取為私人提取,或納稅人未能提供有關證據,稅局可能會將該些未能解釋的支出視為「不容許扣除的開支」,因而增加了「資產遞增表計算所得利潤」的數額。
曾經有一個案,納稅人在與稅局的初次會晤時,表示自己沒有甚麼資產,因為有關的收入和資產都已被他花光了。該納稅人以為這樣說便可令其「淨資產增長」減至最低,但其實,這樣做反而會因為那些支出都是私人開支而被列為「不容許扣除的開支」,最後仍然成為「資產遞增表計算所得利潤」。
以下是一些納稅人在提出對「不應課稅的收入」的解釋時,可能會遇到的問題:

妥善保存買賣單據
例子一:很多納稅人都曾在股票市場賺取到一些利潤,由於有關的利潤通常都屬於資本性質,因此應歸入「不應課稅的收入」(除非稅局認為納稅人的業務屬「股票買賣」),而稅局通常都會接受由證券行發出的股票買賣單據或資料,作為有關的證據。但由於近年有不少證券行因為各種不同的原因而結業,而有關的買賣資料亦因此失去,所以納稅人必須妥善保存有關的單據。
例子二:有些納稅人提出部份資產增長屬於賭博的贏款,因而提出該部份的資產不應課稅。然而在大部份個案中,納稅人都未能提出實質的證據;即使個別納稅人真的能夠提出稅局接受的證據,納稅人亦可能會面對「既然賭博的贏款不應課稅,賭博的輸款便不應扣稅」的複雜問題。尤其是賭博是「十賭九輸」,假若納稅人為了令一萬元的贏款成為「不應課稅的收入」,而被假設有九萬元的輸款為「不容許扣除的支出」,那就非常不值了。因此,納稅人在此問題上需三思而行。
最後,正如我們曾多次提及,如納稅人曾向銀行或親友等借貸,納稅人應妥善保存有關的合約和文件,以應付稅局可能會提出的查詢。
讀者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請教專業會計師。
羅兵咸永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