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府與兩間電力公司就利潤管制計劃談判無顯著成果,雙方雖同意引入「自我啟動」退回電費機制,但港府未能降低准許利潤及把電費與消費物價指數變動掛鈎,新的退款機制亦只惠及中電用戶,港燈用戶無緣受惠,立法會議員批評新修訂的利潤管制計劃「冇料到」,市民實際得益不多。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昨日向立法會提交與兩電就利潤管制計劃中期檢討談判結果,新管制計劃將於明年生效。
當局表示分別與兩電達成多項協調,包括中電同意延長資產折舊期,預計未來五年中電用戶可節省約六億五千萬元,港燈則會調高扣除引致剩餘發電量的成本比率一成至百分之五十,當局稱此舉可抑制港燈透過投資資產獲利。
中電過去幾年多次透過由額外利潤累積而成的發展基金,向用戶退回電費,在新修訂計劃中,兩電同意引入「自我啟動」退款機制,發展基金結餘上限為電力銷售額的百分之十二點五,超出上限數目需於翌年退回用戶;以中電上年度數據推算,用戶約可獲退回三億元,當局強調就算基金未超額,亦可要求中電退回電費。由於港燈發展基金僅一億多元,遠低於上限水平,故這新機制對港燈用戶形同虛設。
當局又指兩電拒絕接納降低准許利潤及把電費與消費物價指數掛鈎的建議,又拒絕收窄「與電力有關」的固定資產計算範圍,指貿然更改等同「撕毀」原協議。
民間監察公共事業聯委會發言人劉千石指上述修訂僅屬「枝節」,用戶實際得益有限,這次檢討結果未能令市民在通縮及經濟衰退中受惠,他認為最直接減低電費的做法是調低准許利潤至資產的百分之七點五。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李華明則指,港府早已批准港燈擴建南丫島電廠,調高扣除資產成本比例對日後減電費作用不大,而中電發展基金結餘過去幾年平均為銷售額一成三,與港府新訂出百分之十二點五上限相差不多,他認為把上限調低至一成才屬合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