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防止賄賂條例》並沒有公職人員以權謀私條文,所以當年廉署檢控立法會前議員程介南以權謀私罪名時,也是引援普通法。 此罪名的最高刑罰為入獄七年,其後港府擬針對公職人員制訂以權謀私法例,考慮加重刑罰,但最後未能完成。 至於《基本法》第七十九條(六),主要是針對曾犯事及被判監的議員,立法會可以在三分二議員投票通過動議的情況下,解除有關議員職務,立法會曾引用該條例,解除被判監的金融服務界立法會議員詹培忠的議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