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與老闆:<br>建造業僱員應備存工作紀錄

打工仔與老闆:
建造業僱員應備存工作紀錄

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周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

明哥是一名日薪泥水工人,他在十月份曾替不同的判頭工作。出糧時,其中一名判頭成叔支付明哥十四天工資,但明哥卻認為自己應在十月份替成叔工作了十五天,成叔拿出明哥的出勤紀錄給他看,紀錄顯示明哥在十月份只替成叔工作了十四天。由於明哥自己沒有保存任何紀錄反證,在半信半疑下,惟有接受了成叔的十四天工資。

要求僱主簽名核實
問:明哥可以怎樣保障自己的權益?
答:建造業僱員的流動性相當高,他們很多時會同時為多位判頭工作,如果他們沒有保存自己的工資紀錄及出勤紀錄,便很容易會產生誤會,甚至引起爭拗。
為了核對僱主所發放的工資數額是否正確,僱員應該妥善保存自己的出勤及工資紀錄,並要求僱主或其代表簽名核實。若僱員在某一時段,同時替多名判頭工作,他更應就為每一個判頭工作的詳情,保存一份紀錄。
其實,明哥及其他建造業的僱員,可參考由勞工處編製的《建造業僱員須知》。這本小冊子除簡介業內僱員須注意的事項外,還附有簡單易用的「工資及出勤紀錄表格」,可供僱員隨身攜帶使用。小冊子於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免費派發或可於勞工處網頁 http://www.labour.gov.hk 下載。
資料提供: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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