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稅平安:銀行存款方法常遇問題

稅稅平安:銀行存款方法常遇問題

上星期我們介紹了使用間接方法中「企業經濟狀況(比率計算)方法」時需要留意的地方,今次我們將討論使用間接方法中的「銀行存款方法」時常見的問題。
「銀行存款方法」適用於一些以主要以現金交易或大部份入息都是存入銀行戶口的稅務調查或實地審核個案,以釐訂納稅人的入息數字和短報數額。此方法大致上是透過分析銀行戶口存款紀錄,確定納稅人的入息數額。
稅局通常都會審查納稅人業務和其私人銀行戶口,而較常出現問題的就是大部份納稅人都不會為其私人戶口的往來保存紀錄,加上要證明個別帳目與業務無關,很多時會有困難。若戶口持有人已經離世,其繼承人要證明戶口中的往來與業務無關,更加困難。

應妥善保存戶口紀錄
假如納稅人未能提出證據,證明其私人戶口收取的存款與業務無關,稅局便有可能把該些存款視為應課稅入息,並予以徵稅;因此,納稅人應妥善保存戶口紀錄,例如支票存根、滙款紀錄等,而紀錄一定要有足夠的資料。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納稅人要提供證據以證明存款理由亦非易事。
例如稅局在審查納稅人私人銀行戶口時發現一筆不明存款,並要求納稅人解釋存款來源。納稅人從銀行月結單中知道該筆為支票存款,但查詢收款銀行時,銀行表示已將支票退還發票銀行,而發票銀行則以私隱為理由,拒絕透露支票發出人的資料;在這種情況下,只有稅局可以引用有關的稅務條例,要求發票銀行提供有關資料。
另外,在使用「銀行存款方法」計算納稅人的入息時,應注意要以「應收帳款」的期始數和期末數作相關的調整。
有些納稅人為求令到銀行覺得有關戶口有很多往來,從而較易得到銀行貸款,便將各個戶口的存款用現金方式調到不同的戶口裏。稅局不一定會接納納稅人的口頭證供,相信有關存款與其業務無關,尤其若果戶口與戶口間的提款和存款的日期或數目不符時,納稅人便需要提供更多的其他證據。
最後,假如知道本身有一些可能無法提供證據的私人存款,納稅人應在與稅局的首次會晤時主動提出。讀者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請教專業會計師。
洪宏德
羅兵咸永道稅務服務高級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