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香港居民八月初前往立陶宛時,因沒有按規定申報所帶現金,遭立陶宛海關以涉嫌經濟犯罪扣留,經中國駐當地領事館協助,被扣留三個多月後獲釋返港。港府保安局昨晚以不評論個別個案為由,拒絕透露港府有否提供協助及事件詳情資料。
國內《新華網》昨報道,一名姓洪香港居民與一名中國公民,本年八月五日由波蘭進入立陶宛,但因未按當地規定申報所帶現金,被立陶宛海關扣留,《新華網》指立陶宛是以兩人涉嫌經濟犯罪為由,把兩人拘留調查。
報道指中國駐立陶宛使館領導人非常重視事件,即時派出領事官員向立陶宛海關、邊防等部門了解情況,並赴拘留所探望姓洪香港人,要求立陶宛秉公辦理,儘快了結案件,經使館有關人員斡旋及協助,立陶宛方面終於在十一月七日決定終止對此案件的調查工作,並發還其全部被扣財物,洪履行完相關手續後離境返港。本報昨晚向保安局查詢事件詳情,但發言人透過新聞處當值人員稱不評論個別個案,拒絕透露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