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昨日報道,在全港街道豎立的「停車等候會被檢控」交通標誌,竟然沒有法律效力。一直標榜法治的香港,發生類似「蝦碌」事件,實在要打三百大板。
執法卻欠缺法律依據,當然有問題;但有法而不執法,同樣有問題。舉例說,現時不少年輕人都有紋身,但卻很少人知道,原來為十八歲以下人士進行紋身是犯法的。
香港法例第三百二十三條《青年人紋身條例》,列明除非因為醫學上理由,否則禁止為十八歲以下的人士進行紋身。任何人違反條例,可處罰款一千元;再犯,可判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
根據條例,紋身的青少年並不犯法,情況類似翻版CD、翻版VCD,賣的人犯法,買的人不犯法。但以翻版碟為例,起碼全港市民都清楚知道,賣翻版碟是犯法的、要罰錢坐監的,而報章也不時見到海關掃蕩翻版碟的報道。但紋身問題便明顯不同。試問有幾多人知道為十八歲以下人士紋身違反法例?知道的人恐怕不會多。換言之,可能有不少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墮法網。
翻版碟涉及知識產權,受法例限制理所當然,但為十八歲以下者紋身是否應該列為違法,在今時今日,可能未必再合時宜。不過,即使我們不認同這條方法,我們要做的應該是修改或者廢除,而不是有法不依。希望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留意一下。
(圖)青少年紋身問題,屬保安局局長李少光工作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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