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印刷工人到超市偷竊四十五張信用卡收據,以收據上的資料上網購買電腦及手機等總值約七十萬元,昨於區域法院認罪後被判入獄三十七個月;法官判刑指網上詐騙跟入屋犯法的性質無異,網上購物在港愈趨普遍,法庭須保護網上購物安全,判處被告阻嚇性刑罰。 記者:梁家亮
被告孟濤(二十三歲),印刷工人。被控十三項罪,指於○一年三月十三日至十七日期間,包括十項意圖不誠實取用電腦、偷竊、欺詐及於今年九月無合理理由拒絕出庭。
案情指,肇事公司SONYCorporation(HK)Limited及UniversalElectronicsLimitd均向客戶提供網上購物服務,案發時被告透過電腦進入SONY的網頁,輸入一名信用卡持有人資料,包括信用卡號碼、持卡人姓名及信用卡到期日等,以訂購一部價值二萬八千多元的手提電腦,SONY向信用卡中心核對資料後,批准有關交易。但被告其後以同樣手法訂購兩部手提電話、一部電腦及一部數碼相機,SONY認為有關交易可疑,致電銀行查詢後取消向被告送貨。
被告再以同樣手法,先後向Universal十七次訂購共二十八套電腦配件,總值約三十九萬元,公司以交易可疑報警處理,被告到旺角分店取貨時遭警員拘捕;警誡下,被告承認因一時貪念犯案,亦承認較早時在超級市場內偷去四十五張信用卡收據,利用收據資料在網上購物。
消費者委員會商營手法事務部總主任熊天佑昨表示,為了防止不法分子偷取他人信用卡收據,利用資料網上購買,發卡公司及商戶比市民更有責任加強實行網上安全購物的措施。發卡公司不應在收據上列出所有的戶口號碼,同時應給予持卡人特別密碼作網上購物。商戶有需要加強核實網上購物者的身份,例如購物時需提供申請信用卡時的報稱地址。
案件編號:DCCC9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