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1速遞公司欠薪三年21宗

投訴1速遞公司欠薪三年21宗

僱傭條例規定,僱主須於員工離職後七日內發放薪金。但一間速遞公司職員投訴,離職後追討薪金及墊支款項多時仍不果,僱主又不出席勞工處的調解會,令他追討無門。有勞工團體指,勞工處先後收到二十一宗投訴同一速遞公司欠薪,但一直未提出檢控,勞工處執法過於寬鬆。

「我嗰日聽到勞工處啲人話好多人投訴呢間公司拖糧,就心諗自己都好好彩,有行家事先通水,而且我只係返咗兩日工,都唔係好傷。如果唔係咪同白做冇乜分別?」
《蘋果》讀者黃先生於上月六日和七日,在尖沙嘴山林道的世紀(嘉聯)速遞服務中心任職速遞員,每天薪金二百元,他於工作兩天後因私人理由而辭工,其間並曾墊支交通費約一百元。
事後,他曾多次聯絡該公司,欲追回他應得的五百元,但總被拖延。他遂轉向勞工處求助,但該速遞公司連調解會也不出席。「我自己追又追唔到,由勞工處同我跟進,佢哋都係咁,連政府部門都唔怕。我已經係唔知第幾十個俾呢間公司拖糧,咁我惟有搵報紙,起碼可以畀多啲人知道呢件事吖。」
他現正考慮會否轉向勞資審裁署申訴,暫未作決定。
本報曾聯絡世紀(嘉聯)速遞服務中心,但至截稿仍未收到回應。

僱主未有出席調解會
勞工處新聞組發言人回應本報查詢時表示,根據紀錄,南九龍勞資關係科近三年共接獲二十一宗投訴上述速遞公司拖欠薪金,包括在職及已離職的員工,單單今年已有六宗個案。據悉,該公司並非有限公司,其負責人在外尚有其他同類型公司,亦出現類似的拖欠薪金情況。
勞工處收到投訴後,已即時聯絡僱主僱員雙方,欲透過協調會議,向雙方解釋他們在條例下的權益。因有關速遞公司未有派代表出席調解會,勞工處會建議投訴人轉向勞資審裁署進行申訴,透過司法程序追討。
發言人表示,勞工處定會跟進每個個案,若有足夠證據和證人,定必採取檢控行動,並非單以投訴個案數量作計算。

勞工處執法太寬鬆
工聯會副理事長梁富華表示,僱主應於員工離職後七日內發放薪金,否則即屬違法。但勞工處數年間共收到二十一宗投訴個案,其檢控科至今仍未檢控有關公司,反映勞工處執法實過於寬鬆。他稱,若有關僱主沒有出席勞工處的調解會,僱員仍可循勞資審裁署進行申訴,勝訴後便可到地區法院,登記為地區法院法令,最終透過執達吏「抄公」,意指「充公僱主資產」,取回應得薪金。
(一一一二○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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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指共收到二十一宗個案,投訴此速遞公司拖欠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