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運輸署烏龍,死不悔改,連累警方打茅波,引用未經立法的條例,去檢控駕駛人士。原來在全港街道豎立的「停車等候會被檢控」交通標誌竟無法律效力,曾因此矇查查被票控罰款的市民不計其數。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替曾遭檢控的司機不值,認為可依法向當局追回被罰款項。 記者:鄭華
昨日,不少司機聽到這個「非法檢控」的消息後感到嘩然,有駕駛人士向記者表示:「唔係嘛!咁都得?我以前都俾人告過喎。」其中一名的士司機對記者說,他當了二十二年的士司機,第一次聽到這樣的事情,「我哋停車、開車、上落客經常都會被人告,都唔知有幾多人被冤枉。」
消息稱,「在黃色影綫區停車等候將會被檢控而不予警告」及含意相同的「停車等候會被檢控」交通標誌於九九年推出時,執法人員還以為具法律效力便對違例司機進行票控,及至兩年後警方才發現該標誌未經刊憲及沒有法律效力,即時通令提醒前線警務人員及交通督導員小心處理,不能依據違反交通標誌條例提出檢控,但仍可以阻塞交通為由票控違例泊車司機;即使現時仍有執法人員不知就裏以違反交通標誌條例提出票控,警方交通違例檢控科亦會自動取消告票。
警方兩年前知悉烏龍問題存在後,已多次向當局反映及建議修改,惟運輸署一直「充耳不聞、死不悔改」,不但未堵塞漏洞,還繼續豎立該等令執法部門尷尬的交通標誌在全港道路上。
這個備受爭議的交通標誌,乃運輸署於九九年底首先在新界區進行測試,及後認為效果良好於○○年中在繁忙街道全面推行,該等路牌對開馬路尚劃有一組黃色斜線顯示標誌所指範圍。據悉,該款路牌至今已在全港豎立逾千個。
運輸署發言人承認,該個屬於「提示性」的交通標誌未經立法會審批及未經刊憲,惟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授權運輸署長是可在任何道路上豎立交通標誌,該路牌目的是提醒駕駛者在指定範圍內嚴禁泊車。發言人說,執法人員雖不能以違反交通標誌條例進行票控,但仍可以用其他違例泊車條款檢控。
有前線警務人員透露,由於「停車等候會被檢控」交通標誌無法律效力,加上條文字眼含糊,在執行檢控工作時存在技術困難,為了避免查牌與駕駛人士衝突,現時多會對停在該交通標誌範圍內的車輛採取「隻眼開、隻眼閉」態度。
他表示,警方不執行檢控就好像替一些洞悉內情的司機造就了一個「安全地帶」,如灣仔莊士敦道修頓球場對開所豎立的「停車等候會被檢控」交通標誌範圍,就長期被多部小巴及「搵食」貨車霸佔停泊等候召喚。
另外,中區畢打街及金鐘統一中心地鐵站出口前,亦經常有的士司機將車停在該交通標誌範圍內,往往造成人為交通擠塞,警方對此甚感頭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