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經翰
作為人類歷史上最古老的職業,賣淫活動長期備受社會道德貶抑,廣泛受到歧視,因而教人有機可乘,利用制度以至法律上的漏洞,大事欺壓之餘,更借機濫權,飽嘗私慾。
在香港,賣淫的問題相當特殊,法律上並不容許,卻普遍存在。召妓也不屬非法行為,按照市場需求定律的原則,成行成市。隨着回歸後香港經濟環境的急劇惡化,不少良家婦女被迫以個人原始本錢換取生計,也就不足為奇。
對於有組織的賣淫活動,本港警方的掃蕩行動向來不遺餘力,但對於以本地性工作者為主的「一樓一鳳」活動,警方卻一直採取較為容忍的態度。除非受到投訴,否則警方一般不會積極採取打擊行動。
故此,由紫藤與理工大學合作進行的「香港女性性工作者工作情況」調查提出的指控,投訴警方人員在俗稱「放蛇」時享受免費性服務,甚至公然利用職權要求免費性服務,便不僅令人震驚,更充份暴露執法人員大有可能濫權謀私。更嚴重的是,有關法例和守則本身有問題,既可誘人犯罪,以權謀私,反過來亦可使執法者墮入陷阱,隨時蒙上不白之冤。
在電台接受查詢時,警察公共關係科的發言人鄧厚江總警司承認,警方的「放蛇」行動目的並非針對性工作者,只是限於法例,必須蒐集足夠證據,才可將幕後操縱賣淫活動的有關人士繩之於法,而行動指引也列明只可接受有限度服務如手淫。
鄧總警司的說法雖可澄清了一些誤解,卻同時帶來一些更令人不解的問題。如果「放蛇」行動旨在搜集證據,那麼只要涉及金錢交易,證明性工作者脫掉衣服誘使執法人員進行交易,便有足夠罪證起訴,毋須任何身體接觸。所謂「容許接受有限度性服務」,既令立心不良的執法人員有機可乘,亦教性工作者面對道德上的風險。反過來說,執法人員亦大有機會被人誣告,蒙上不白之冤,更要被迫進行厭惡性「放蛇」工作。一個無法確實證明任何具體性行為的「證據」,正好說明警方有關指引絕不清晰,存在可作多方解釋的灰色地帶,難怪投訴無日無之,爭拗沒完沒了。
性是人之大欲,與生俱來,禁之不絕,色情行業在現代商業社會又已成必然之惡,集道德、經濟、社會、勞工、醫療、法律多個因素於一身,綜錯複雜,剪不斷、理還亂。
與其偽善地在道德上予以貶抑、法律上加以禁制、經濟上放任自流、勞動上形成不公、社會上造成滋擾、醫療上構成威脅,倒不如正面面對問題,道德上打破禁忌、法律上放寬限制、經濟上加以規範、勞動上保障(本地個體性工作者)權益、社會上維持治安、醫療上確保安全。
只有以文明理性的態度看待這個古老的問題,尋找新方案,性工作者才不致長期備受社會歧視,淪為弱勢社群,飽受濫權的執法人員的無恥剝削和欺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