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四,我和其他幾位法律界及學界人士,以《基本法》第45條關注組的名義,以小冊子形式,正式發表了《第1號意見書》。第45條是規定行政長官選舉的條文,意見書的目標,是從法律觀點,探討一些有關2007年選特首的問題,包括:
——2007年普選特首是否需要修改《基本法》(答案:不需);
——2007年普選特首有沒有限制(答案:有;就是必須先經提名委員會提名);
——要2007年落實普選特首要先通過甚麼法律程序(答案: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由三分二多數立法會議員通過、特首同意,及報請人大常委會批准)。
我們認為,實行二○○七年普選特首是廣大市民的清晰意願,但能否及時推行,關鍵在於我們需要多久才達致共識,特別是有關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及提名程序的共識。我們相信,提出不同的意見和討論甚至爭辯,是尋求共識過程的一部分;越大多數人的共識,就越有利落實普選行政長官。但與此同時,為免因意見分歧而錯過時機,關注組提出了一個為達到2007年普選特首的最低方案,就是以現行架構最少改動的模式,包括將現行的800人選舉委員會變為提名委員會,得到5%委員提名就可參選,或由立法會擔任提名委員會,得到5名議員提名就可參選。
我們強調兩項原則:一、所有香港居民都有在2007年一人一票選特首的權利;二、提名委員會或提名程序無權剔除合資格的人參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