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辜被罰者可要求「回水」

無辜被罰者可要求「回水」

【本報訊】就「停車等候會被檢控」交通標誌未經刊憲立法,警方便胡亂檢控事件,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運輸署不但烏龍百出還有誤導之嫌,過往曾在該交通標誌範圍內被票控「違反交通標誌」條例者,依法可要求當局「回水」,原因交通標誌無法律效力,警方根本就不能檢控,無辜被控及已交罰款者是可作出追究。

議員:作風官僚
涂謹申又炮轟運輸署向來作風官僚及黑箱作業,明知交通標誌存在問題多年仍隱瞞真相,「死不悔改」繼續「無法無天」不作跟進改善,明顯製造矛盾,令前線執法人員左右做人難。他表示,交通標誌條文不清晰又無法律約束力,前線人員執法抄牌時容易與駕駛者發生爭拗衝突,損害警務人員形象,因此他會去信質詢運輸署及跟進事件。
身兼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委員的鄭家富稱,當局豎立該交通標誌原意是不讓駕駛者長時間將車停在路邊造成道路阻塞,惟未經刊憲立法便進行檢控,變成弄巧反拙及鬧出笑話,事件顯然是當局疏忽失當。他會跟查事件及要求運輸署作出解釋,督促當局盡快將問題解決填補漏洞。

駕駛人士反應--信以為真
林先生:「一直以為啲交通標誌係『堅嘢』,唔知幾多人畀咗冤枉錢。」

駕駛人士反應--早知投訴
曾先生:「我都試過俾人㩒住嚟告,如果我早知道一定會去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