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話請唔請無端失業

僱主話請唔請無端失業

求職者見工時獲口頭承諾聘用,並被要求「盡早返工」,向原僱主辭職後,卻被新公司通知有關職位已另聘他人,因而無端加入失業大軍行列,這類勞資糾紛,不受《僱傭條例》保障,但可循民事途徑追討損失。

一直從事電腦程式營業員的陳先生(化名)向本報投訴稱,他早前得悉位於鰂魚涌的威發系統(香港)有限公司聘請營業經理,上月初前往應徵,當天因薪金問題談不攏,他婉拒該職位;但他對該職位甚感興趣,一星期後主動接觸當日接見他的公司區域經理蔡小姐。
他說,當時蔡小姐表示,有關職位仍懸空,並問他是否仍有意任職,經雙方商討聘用條件後,他答應接受該職位,蔡小姐亦承諾聘請他。

無端加入失業大軍
他一再向本報強調,當時他一再問蔡小姐「係咪(落)實㗎?係我就向(舊)公司辭職」。他說,對方回覆謂「得㗎喇,最好盡快返工」,於是他即向原公司辭職,連同尚餘假期,最快可於三星期後到新公司上班,並致電告知蔡小姐。他稱,蔡即時反應是「可唔可以兩個星期?」於是他再與公司協議,但同日下午即收「威發系統」的人事部通知,指因他上次拒絕接受聘請後,公司仍續刊登招聘廣告,並已聘請另一名求職者。他說,他當時大感驚訝,惟對方只說一句「唔好意思」。
無端加入失業大軍的陳先生歎道:「佢哋公司內部溝通出錯,搞到我無咗份工,我成四十歲人,如果佢哋唔係講實話請我,我會唔會喺𠵱家呢個時勢辭工?佢哋一句唔好意思就當解決,對我好唔公平。」

薪酬條件尚未落實
「威發系統」人事部林小姐回覆本報表示,陳先生當日面試時,因雙方未能就聘用條件達成共識,陳因而拒絕接受該公司聘請。其後陳先生主動接觸當日與他面試的職員蔡小姐,因當時有關職位仍懸空,故他們繼續就聘用條件及佣金問題作出討論。其間,有關職員確曾問陳先生可否盡早上班,但其實薪酬條件尚未落實,該職員已清楚表示需向公司反映其要求,「當時亦好清楚冇叫佢辭職」,其後,該公司聘請了另一人,並即時通知陳先生。
林小姐表示,就聘請陳先生的安排,雙方尚未「傾妥」聘用條件,相信是陳先生有所誤會。
勞工處發言人指,《僱傭條例》只涵蓋有僱傭合約的個案,以上述個案,因雙方尚未簽署合約,難以按《僱傭條例》跟進,不過投訴人仍可向該處勞資關係科尋求協助查詢。
(一○二三○○三)

意見:口頭承諾亦具法律效力
法律界人士謝天良指,陳先生的個案屬勞資糾紛,應向勞工處求助。他指,接見求職者的職員如代表公司,其口頭承諾亦有法律效力,若向求職者邀約後卻「反口」,便屬毀約,事主可循民事途徑追討損失,包括由待業「搵工」至上班期間的工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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