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此欄提到報紙新聞對命案死因的結論往往比警方和法醫更早。
屍體在水中被撓起就是溺斃?
屍體在沙漠被發現就是渴死?
屍體頸部纏住繩就是缺氧而死?
非自然死亡,一天未經過法醫解剖研究,一天不能在死亡證上寫上死亡原因。
在法醫和警方立場,死亡原因是沒有想當然的。
譬如說死者頸上發現有繩痕,可是繩子又不見了,兇器不在現場代表有人移走證物,同時他殺的機會很大。
他殺是mannerofdeath。
至於causeofdeath,是勒死。不過勒死也有很多種死法,很多人以為被勒死的是因為不能呼吸,導致身體內缺氧,但我看過英國名法醫BernardKnight的書,他指出「反射性心臟停頓」往往比「缺氧致命」更快出現。
原來一個人的頸被加壓時,腦幹裏的第十條腦神經(vagusnerve)會受到刺激,這條神經控制心跳。頸被勒住,副交感神經就反應,令第十神經使心臟紓緩,如果過份紓緩可引致心臟停頓。很複雜吧?
對於法醫,缺氧死和心臟停頓死是不同的事,但對於一般人,勒死就是勒死,死就是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