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電話:27171771查詢。
成女士在李先生的貿易公司任職秘書多年,今年中,她經醫生證實懷孕後,便通知僱主她已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日期。懷孕期間,成女士須經常請假到醫院作產前檢驗。她每次請假均有出示醫生證明書,但李先生認為懷孕並非生病,所以有關的缺勤日,皆應當作無薪假處理。
李先生並且認為即使這些缺勤日可當作病假,由於成女士每次請假都少於連續4天,所以未能符合領取疾病津貼的資格。
問:女性僱員如請假作產前檢驗是否屬無薪假?
答:其實根據《僱傭條例》規定,懷孕僱員因產前檢驗、產後治療或小產而缺勤的每一天,如有醫生證明書,均可作病假計算。
在上述個案中,如成女士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並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按連續性合約受聘的僱員,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最多可累積至120天),她便有資格領取《僱傭條例》下的疾病津貼。
而津貼的金額,則應相等於僱員在病假期間本應賺取正常工資的五分之四。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下的相關條文。對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據。如有任何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歸。
資料提供: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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